(2013)内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偷窃于2005年5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诈骗于2005年11月4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13年5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一卖鲜花门市处,以买花的名义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后,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奥斯牌电动车和人民币130元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卖给一过路人。经鉴定电动车价值2090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一文具店处,以购买文具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张某甲的圣宝妮牌电动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50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一批零门市处,以购买生活用品的名义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后,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立联达牌电动车和人民币700元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40元。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一家具门市处,以购买家具的名义取得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马某某的水鸟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92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一家电超市处,以购买家电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后,以借用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乙的粉色奥斯牌电动车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一电脑门市处,以购买电脑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宗某某的信任后,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宗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和人民币200元骗走,并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共诈骗电动车6辆、诈骗人民币103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8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宗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公(文南)决字(2005)第3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安老教2005字第14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看守所安看释字(2012)19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安公北关(案)行罚决字(2013)20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内价证鉴(2013)1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杨武群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