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杨晓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明,李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明。委托代理人董庆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军。委托代理人石兴华。上诉人杨晓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杨晓明。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