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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昭生与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生,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孟昭生。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大树。原告孟昭生与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昭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大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昭生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告孟昭生与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相框制作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0000.00元,合同成立后该订金抵充货款,后向支付宝打入剩余货款28000.00元。货到后,未拆相框包角���就发现部分相框玻璃破碎,欲出售时,打开相框包角时发现所购相框80%无法使用。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先同意退货,后反悔。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相框制作合同,被告返还报酬款380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孟昭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相框制作合同书1份,拟证明2013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相框制作合同一份,合同中对相框的制作规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提交照片11页110张,拟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相框大部分已损坏;3、淘宝网网页打印页4页,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网络交易操作人的基本信息、订单编号、支付宝交易号、成交时间、货品名称及规格、付款时间及金额等。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源及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关联,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3年5月13日原告孟昭生以昭生文印部的名义与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相框制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订购相框1000套,相框的尺寸、颜色、材质进行了特别约定,单价每套38.00元,合同总价38000.00元;甲方预交订金10000.00元,余款在淘宝网上付清;乙方负责运输,保证相框的完整和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和拒付余款,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定金,并以订金的八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合同订立后,原告指派其雇员王福通过淘宝网与被告订立了3个订单。淘宝网订单上,卖家信息:昵称为雅致画框,真实姓名为宋金霞,邮箱号及支付宝账号均为yazhi88@yahoo.cn。物流信息:收货地址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工具厂集资楼3单元105室,收货人为王福,运送方式为快递,物流公司为邦德物流,运单号为157360126。订单信息分别是:1、订单编号345982646459028,支付宝交易号2013051400001000970007881138,成交时间2013年5月14日10时12分14秒,货品名称雅致婚纱相框,实付款7000.00元。2、订单编号263655475819028,支付宝交易号2013052500001000970012296040,货品名称雅致婚纱相框,成交时间为2013年5月25日10时48分13秒,实付款12000.00元。3、订单编号353471486449028,支付宝交易号2013052500001000970012297970,货品名称雅致婚纱相框,成交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10时53分50秒,实付款16000.00元。原告已收到被告发送的相框1000套,相框制作较粗糙,且部分相框已破损。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订金(预付款)7000.00元。因原告投诉,剩余报酬款28000.00元,现仍在淘宝网支付宝账户中未作处理。本院认为,原��孟昭生以昭生文印部的名义与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相框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交付的相框制作较粗糙,且部分已破损,相框的使用价值已严重背离合同目的,被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报酬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损失数额过高,本院酌定5123.00元(计算方法: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孟��生与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相框制作合同。二、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孟昭生报酬款人民币7000.00元。三、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或昵称为雅致画框,真实姓名宋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孟昭生将汇入淘宝网支付宝账户中的报酬款28000.00元取出。四、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孟昭生支付违约金5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孟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5.00元,由被告上海树霞居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