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少民初字第13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岳×1与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1,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少民初字第13796号原告:岳×1,男,1983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女,1970年1月1日出生。原告岳×1诉被告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1的委托代理人周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因现在押,本案承办人赴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看守所对其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1诉称:我与被告于×于2010年×月×日经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经协商双方所生之子岳×2由其母于×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现因被告于×无固定工作,且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利于今后抚养孩子。我工作、收入稳定,能为孩子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由我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更有利,故起诉要求将双方所生之子岳×2变更由我自行抚养。被告于×辩称:虽我现在因涉嫌妨碍公务被羁押,但孩子在我被捕前一直随我生活,现在孩子随我的父母生活,故不同意将孩子变更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岳×1与被告于×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月×日生有一子岳×2,2010年×月×日经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经双方协商双方所生之子岳×2由其母于×抚养,其父岳×1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今。被告于×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5个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0)崇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2013)东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生活、学习的原则,同时参照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监护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被告于×现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处罚并在执行之中,使其无法对孩子进行正常监护,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双方所生之子岳×2变更由其父亲岳×1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岳×1要求将双方所生之子岳×2变更由其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所生之子岳×2变更由原告岳×1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岳×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