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中俭与王孝中、王孝九、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俭,王孝中,王孝九,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5号原告:王中俭,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皖凤台县人,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孝中(又名王孝忠),男,1962年4月1日出生,回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陶俊美,系王孝中妻子,1962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纯群,凤台县开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孝九(又名王孝久),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孙华余,系王孝九妻子,1967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纯群,凤台县开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德阔,该村村主任。原告王中俭与被告王孝中、王孝九、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林,被告王孝中的委托代理人陶俊美,被告王孝九的委托代理人孙华余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纯群,被告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德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中俭诉称:王中俭于1995年1月承包经营1.61亩土地,2012年6月因建凤台县淮河二桥征用本人的承包地1.21亩,征地补偿款为50844.2元。该款发放到村里后,王中俭多次找村里索要此款,村委会在未征得王中俭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此款发放给两个儿子王孝忠、王孝久。王中俭以王孝忠、王孝久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孝忠、王孝久、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款5084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案王中俭虽持有户主为王中俭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本人系非农业户口,退休教师,享受国家有关的退休待遇,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王中俭要求王孝中、王孝九、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中俭要求被告王孝中、王孝九、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款50844.2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