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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忠云诉杨志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云,杨志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1号原告李忠云,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远明,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方,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桂荣(系杨志方之妻),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云与被告杨志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忠云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