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潘环环与苏建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环环,苏建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潘环环。被告苏建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环环诉被告苏建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环环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潘环环负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