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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于影申请执行于庆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影,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于影,女。法定代理人孟庆华,女。被执行人于庆华,男。本院在执行于影申请执行于庆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庆华按法律文书履行了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于影的抚养费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9)鸡冠民初字第733号民调解书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