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喻诉四川汇美佳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喻,四川汇美佳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李喻,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四川省安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汇美佳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喻诉被告四川汇美佳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喻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蒲陶军人民陪审员 陈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