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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金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王合昌、王记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王合昌;王记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负责人李随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增吉,该社职工。被告王合昌,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记周,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诉被告王合昌、王记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代理审判员  邓海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