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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胡剑泉,剑阁县武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英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