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田应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田应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0号华宇北城中央4栋19楼,组织机构代码:79859657-5。法定代表人:甘国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应学,男,汉族。上诉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起诉提交的基础证据,可认定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