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鲁巧云与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59-2号申请执行人:鲁巧云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鲁巧云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