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朱清华与徐雪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华,徐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朱清华,女,汉族,农���,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行人徐学岗,男,汉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清华与被执行人徐学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学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慈法执字第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明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中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