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4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高田。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女儿尚幼,为了给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以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