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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423号原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财。委托代理人:熊烽。被告: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