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顿与被告许簪海、曾珠兰、林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顿,许簪海,曾珠兰,林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陈正顿,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现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簪海,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珠兰,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光灿,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顿与被告许簪海、曾珠兰、林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正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正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陈正顿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