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佛昙镇花林村民委员会与戴永茂海域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佛昙镇花林村民委员会,戴永茂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漳浦县佛昙镇花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佛昙镇花林村,机构代码78216461-5。法定代表人黄庆贤,村主任。被告戴永茂,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佛昙镇花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戴永茂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戴永茂以其就本案主要证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3D35062305627号)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漳浦县佛昙镇花林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3D35062305627号)系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现被告就该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本案应在该复议程序终结之后继续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圣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