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长芳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芳,李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59号原告:张长芳。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被告:李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芳与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芳撤回对被告李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张长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