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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长芳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芳,李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59号原告:张长芳。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被告:李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芳与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芳撤回对被告李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张长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