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红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京喜悦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喜悦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红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南京喜悦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7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强、戴忠勤,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杨仲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喜悦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样品加工月饼盒供应给被告,同时还约定发生争议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则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