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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殿发因与被上诉人石鑫、原审被告张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发,石鑫,张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发。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鑫,个体工商户,住桦甸市。原审被告:张玉新,住桦甸市。上诉人王殿发因与被上诉人石鑫、原审被告张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殿发于2013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殿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殿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0元,由上诉人王殿发负担95.50元,余款95.50元退回上诉人王殿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