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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部慧霞与邢攸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部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XXX,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因琐事发生冲突。2011年5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分居至今,互不往来。为此,原告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至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邢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2012)章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自2011年5月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一直没有联系,现被告音信全无。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调查笔录及原告提交的本院(2012)章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书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及夫妻感情,致使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并且被告自2011年5月与原告分居后,至今音信全无,未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好转,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尚 东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克 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