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行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济阳县环境保护局诉齐家化工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环境保护局,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阳行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杜吉民,局长。被执行人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负责人齐希海,厂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违法生产排污,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罚款二十万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2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时间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缴纳罚款二十万元;三、被执行人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济阳县曲堤镇齐家化工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赵 鑫代理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