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俊凡与陈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凡,陈成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610-1号原告:王俊凡。委托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奉娟,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成杰。原告王俊凡与被告陈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凡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王俊凡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