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堂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堂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新征村马家汇(浙江省平湖市新庙建材厂内第*幢)。法定代表人:汪献国。委托代理人:俞秋燕,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堂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堂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