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冯雨轩盗窃一案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雨轩,2009年7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押解回南充市顺庆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13)第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雨轩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陶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雨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冯雨轩以维修电脑为名窜至本市嘉陵区妇幼保健院二楼收费室,趁人不备盗走现金10,000元。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冯雨轩以给电脑升级为名窜至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楼夜间收费室,趁人不备盗窃现金22,000元。2012年1月27日,被告人冯雨轩以维护电脑为名窜入本市中心医院外科住院部收费室,趁人不备盗窃现金80,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冯雨轩2009年7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3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雨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梁某某、谭某、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商请将罪犯冯雨轩押解回南充市追诉漏罪的函,被告人冯雨轩的人口信息,现场指认照片,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2)玉红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雨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雨轩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雨轩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雨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雨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雨轩退赔南充市嘉陵区妇幼保健院人民币10,000元、退赔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人民币22,000元、退赔南充市中心医院人民币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代理审判员 龙廷荣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