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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分公司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咸秦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共产,男,系公司经理。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明放,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军庆,男,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曼,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汉永,男,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阿莉,女,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了原告咸阳长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咸阳分公司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经开庭审理后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故本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黄 晶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丽莉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