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刘玉兰。被告郑超。原告刘玉兰与被告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诉至法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五日内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进行了送达,但被告未在该地居住。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不予收取。如不能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中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