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3-12-19
案件名称
明达地产有限公司(香港)与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巍、秦建平、孙小建、黄强侵害企业出资人利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明达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巍,秦建平,孙小建,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8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达地产有限公司(香港)。法定代表人:霍羲禹,该公司接管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巍,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建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小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黄强。申请再审人明达地产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明达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达公司)、郝巍、秦建平、孙小建、黄强侵害企业出资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高民终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明达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进先审判员 吴晓芳审判员 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