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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孙晓玮、赵芳、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孙晓玮,赵芳,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商初字第6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被告赵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孙晓玮、被告赵芳、被告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8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6388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