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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鲍璐茜诉武汉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璐茜,武汉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清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56号原告:鲍璐茜。委托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浩,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明。委托代理人:梁浩,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璐茜诉被告武汉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鲍璐茜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璐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璐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04元,减半收取205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鲍璐茜负担。审 判 长  林宏文代理审判员  曹 芳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友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