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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麦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80-2号申请执行人麦雪兴。申请执行人赖桂华。申请执行人赖华东。被执行人唐文海。申请执行人麦雪兴、赖桂华、赖华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文海所有的相应价值27258.04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粤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