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沾化超越皮革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日同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超越皮革有限公司,禹城市日同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沾化超越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被告禹城市日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萍。被告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绍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超越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城市日同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李迪宏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