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国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经理。被告周国锋。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国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国锋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永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德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