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明亮与被告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亮,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郑明亮,男,四川省南溪县人。被告:邓宏,男,四川省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亮与被告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明亮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郑明亮负担。审 判 长 吴疾代理审判员 纪跃人民陪审员 袁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