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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法定代表人李保利,系该站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侯自立,系该社负责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做出了(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凤翔执字第00360-1号、(2013)凤翔执字第0036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2015年以后的承包费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农机供油检测站法定代表人李保利在凤翔县尹家务农机加油站部分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并对2015年以后的承包费予以扣留。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