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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陕西省前卫工贸实业公司宝鸡公司水产冷饮批发经营部与赵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8号申执行人陕西省前卫工贸实业公司宝鸡公司水产冷饮批发经营部,住所宝鸡市金台区长青路。企业负责人冯宝新,系该部经理。被执行人赵金枝,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陕西省前卫工贸实业公司宝鸡公司水产冷饮批发经营部与赵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金枝从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欠款500元,直至还清,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