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石炳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炳锋,杨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炳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黎明。上诉人石炳锋因与被上诉人杨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炳锋上诉称,其户籍地不在江苏省昆山市,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户籍地在何处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对于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