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启鸿与被执行人黄建珠、杨林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启鸿,黄建珠,杨林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覃启鸿。被执行人黄建珠。被执行人杨林姣。申请执行人覃启鸿与被执行人黄建珠、杨林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的(2007)金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黄建珠、杨林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56号。截止立案之日,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74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744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