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代某与翟某甲、翟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丙,张某,翟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代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翟某甲,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翟某乙,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翟某丙,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农民,现住承德市。被告翟某丁,农民,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丙、张某、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考验被告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