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开平公安派出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开平派出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唐山市唐古路新城道口。法定代表人黄金有,该厂厂长。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开平派出所,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负责人金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开平公安派出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鼎盛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