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北斗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北斗商贸有限公司,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北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伟,经理。被执行人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泽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享有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享有的工程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