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兴影、都兴芝、都晓兴与被执行人都兴宇、都兴第、都益兴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兴影,都兴芝,都晓兴,都兴宇,都兴第,都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都兴影,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都兴芝,女,1941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都晓兴,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都兴宇,男,1944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都兴第,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都益兴,男,1950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都兴影、都兴芝、都晓兴与被执行人都兴宇、都兴第、都益兴债权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后,双方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都兴影、都兴芝、都晓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都兴宇、都兴第、都益兴的执行,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