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8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游泳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3年6月11日在澳门警方查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处罚。2013年7月1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从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边防警戒区3号A哨地段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时,被边防执勤哨兵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遣返人员名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