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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咨询服务费80000元,被执行人自愿分四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即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停止生产至今,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本院认为,对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希甜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