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金元红申请于有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元红,于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3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金元红,女,1971年3月5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磐石市东宁街。被执行人于有春,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国土资源局职员,住磐石市东宁街。申请执行人金元红与被执行人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元红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学 深审 判 员 杨 润 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 桂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