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牛国强与李存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国强,李存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7-1号申请人牛国强,男,生于1989年12月20日,汉族,大学,系该村村民。被申请人李存田,男,汉族,55岁,初中文化。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存田所有的陕E292**号(车辆识别代号:LFWFVXNX26AB05160)货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牛国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存田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存田所有的陕E292**号(车辆识别代号:LFWFVXNX26AB05160)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