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李金营、禹州市国弘制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李金营,禹州市国弘制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4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金营。被执行人李金营,被执行人禹州市国弘制氧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军,经理。陈丽娟与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李金营、禹州市国弘制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惠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李金营、禹州市国弘制氧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9月16日,陈丽娟将该债权转让给王建华,王建华向被执行人邮寄了债权转让协议。权利承受人王建华依据上述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金营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李金营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3)郑惠执字第36号公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