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北方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溪市北方炼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303号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德利,男,该公司主任。被告本溪市北方炼铁厂。法定代表人吴作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北方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00元,由原告承担5,050.00元,退回原告5,000.00元。审 判 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