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4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X与王X1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1,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14716号原告王X,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祖民,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1,男,195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3(被告王X1之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委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润华。原告王X诉被告王X1、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我入伍前系北京市通州区杨庄村农民,与父母及兄弟居住在杨庄村老宅。1970年我结婚后在父母主持下,兄弟六人分家,因大哥王X4有房另过,其他五兄弟每人分得老宅一间,我分得的是东数第一间。我虽然在退伍后经调动现居住于山东省潍坊市,但我一直拥有老宅中的产权份额。2011年底,杨庄村进行拆迁改造,被告王X1明知拆迁老宅中有我的份额,却隐瞒事实,在未通知我也未取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名义与被告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现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涉及原告王X财产的部分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诉讼主体应当适格。被告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委会的全称应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为薛玉贵。故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委会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且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当庭表示表示拒绝应诉。此外,原告王X所主张要求确认无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存在。故王X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涉及其财产的部分无效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全部退还原告王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